中国人民银行、海关总署4日发布公告,为更进一步修改审核申请,增进贸易便利化,要求积极开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获准证“非一批一证”管理试点工作。 记者从央行了解到,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密的法人可按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》的条件和审核流程,申请人“非一批一证”获准证。
“非一批一证”获准证可在有效期内(自发给之日起6个月内)、不多达规定数量和出厂进出口用于。海关在获准证原件背面“海关验放台胞证栏”内逐笔台胞证核减入(出有)口的数量,进出口出厂最少不多达12次。 公告表明,实施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“非一批一证”获准证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南京、青岛、深圳海关,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。其他海关,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。
我国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施获准证制度。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获准证“一批一证”所指的是一个获准证只容许在海关遵守一个出厂的进出口申请。
而“非一批一证”获准证指的是在有效期内、不多达规定数量和出厂的情况下,可在试点海关多次进出口,修改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密的企业的审批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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